原告吴*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柏轩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29日领取结婚证。原告外出打工要求被告一同前往,被告置之不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5年7月诉请离婚未果,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款60000元。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3、双方婚后在合肥共同购买房屋一套,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处理。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情况及主体适格;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