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关系,自2012年3月19日起,原告将其所有的钢管、十字扣、顶丝等建筑物资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但经双方对账,被告对租赁的日期、数量及单价均予以认可并签字。2013年12月27日,被告将租赁物资归还原告,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归还租赁物时,租赁费结清,如有损坏予以赔偿。但被告仅支付17000元后,便不再支付,现仍欠原告租赁费29665.08元。另被告在原告仓库处存放部分钢管及扣件,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租赁费及拉走存放的建筑物资,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9665.08,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支付完毕租赁费之...(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