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刘**、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于*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6日,被告刘**驾驶于*所有的牌照为豫a×××××小汽车在大学路将正常步行行走的原告撞伤后弃车逃逸。造成原告全身多发伤、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以及多处骨折,原告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及郑*一附院治疗,共住院84天。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仅仅支付部分医药费,出院后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刘**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受伤,被告于*作为车主,疏于管理,且他人酒后驾驶该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于...(本文书还有3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