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x诉称:2009年4月15日,被告黄xx向其借款227800元,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1月30日到期后三天内一次性还清。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实际损失。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息共:102000元(其中:本金80000元;利息22000元。利息计算:从2009年4月1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2007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2.5万元,按年利率35%计算,到2009年4月15日,即变成227800元,遂出具了本案的借条。2010年8月份被告还了原告15万元,即使按借条记载,被告也只...(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