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莫**。
上诉人莫**、莫**因与上诉人莫**、一审原告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苍梧县人民法院(2015)苍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曾**;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冼东兰;一审原告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莫统芬、车统兴夫妇共同生育了四个女儿,即原告莫**、莫**、莫**与被告莫**。1987年期间,被继承人莫统芬、车统兴在苍梧县石桥镇××(××石桥镇××)建造了砖瓦木结构的房屋**幢[房屋的土地证号为苍国用(1990)第****号、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占地面积为51.8平方米]。2006年6月24日,原告莫**、莫**与被告莫**在其他人见证下签订《抚养协议》,约定:被继承人莫统芬、车统兴的生活费、医疗费、保健费、丧葬费均由被告莫**夫妇承担;被继承人...(本文书还有4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