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19时20分许,于**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津q×××××号小型轿车沿津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津市静海区津王*路1公里750米处,撞前方顺行王*翔(王**、刘**之子,陈**之夫,王**、王**之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双方车损,王*翔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屯大队作出津公静交大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翔无事故责任。原告支付医疗费110元、救护车费210元、运输尸体费2500元。死者王*翔的法定继承人有父亲王**,母亲刘**,妻子陈**,儿子王**,女儿王**,户籍性质均为农业家庭户口。王*翔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的有,父亲王**,1945年2月**日出生,子女3人;母亲刘**,1943年8月**日出生子,子女3人;女儿王**,1998年12月**日出生;由父母2人共同抚养。
被告于**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徐英柱。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鸿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经营者徐英柱)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被告...(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