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纪**,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
上列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第十四村民小组,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
诉讼代表人郭**,组长。
一审第三人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
诉讼代表人熊**,组长。
上诉人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第十二村民小组、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泗洲村十三小组)的诉讼代表人郭**及上诉人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泗洲村十一小组)、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泗洲村十二小组)、泗洲村十三小组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纪**,被上诉人钟**及被上诉人陈**、钟**、秦**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梁...(本文书还有5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