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谭**。
上诉人蔡**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5)星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崇达和代理审判员张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婕担任记录。上诉人蔡**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申**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谭**达成口头装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谭**租赁的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号香山画苑**栋**楼**层**号房屋进行装修。该房屋系被告蔡**向其亲戚蒋*平租赁后分租于被告谭**,双方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涉案门面双方均可使用,该门面门头的装修费、材料费由被告蔡**、谭**按四六比...(本文书还有2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