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宏大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于2014年4月**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宏大公司赔偿张**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暂定10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宏大公司承担。诉讼中,张**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宏大公司赔偿张**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36556.6元;2、其他诉讼请求不变。2015年11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宏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0月28日晚上,张**在宏大公司操作机器作业时,右手被机器夹住受伤,即被送往新乡公立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挤压撕脱伤伴2-4指离断。张**经治疗于2014年1月25日...(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