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诉被告石*、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夏**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石*、夏**于2007年8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070123**********35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石*、夏**提供总金额为490000元的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0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7日止。同时被告石*、夏**委托原告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获审批后的公积金贷款用于归还部分商业性住房贷款。石*、夏**自愿以其所购买的位于昆明五华区文林街府甬道...(本文书还有2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