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张**,重庆市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陈*、陈*、陈**、罗**诉被告石*、石**、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陈*、陈*、陈**、罗**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冉淮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石*、石**、何**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陈*、陈*、陈**、罗**诉称:2015年12月13日17时许,石*驾驶湖南uea919南俊牌自卸货车由腴地往麻旺方向行驶,行驶至高庄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陈*雄驾驶的渝h******号**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陈*雄头部严重受伤,后送医院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年1月14日,酉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和陈*雄承担同等责任。另查明,湖南uea919...(本文书还有3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