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发经过,证明本案由仝振芳于2012年11月3日15时55分通过110报警,称在泗县三湾搅拌站有人打架。该案遂案发。2012年11月5日,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胡*递交的署名为彭*(绰号**波子)、孙**、朱**(曾用名胡振东)的举报信,称段**长期在泗县及周*地区赌场收取保护费,并随意殴打他人。该局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
(二)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胡**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5日电话通知其到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审查,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侦查胡**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因其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于2012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谈话后将其刑事拘留。被告人汪强于2012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时*、杜*于2012年11月23日在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于2012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王*于2013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胡**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苌某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20日电话通知其到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谈话后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侦查胡**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段**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5日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谈话,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侦查胡**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孙**、仇**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本文书还有6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