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曾*、梁**、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素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陈*群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卢**的委托代理人欧海燕、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梁**、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梁**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23日,被告曾**原告借款212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201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月22日止,到期一次还清,如违约,每日按借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被告易**作借款担保人。被告借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曾*、梁**向原告清偿借款212000元,并从2010年12月23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易**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对其主张及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1张,证明被告曾*于2010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21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