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曾*、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素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陈*群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谭**委托代理人欧海燕、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梁**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30日,被告曾**原告借款266000元。被告借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曾*、梁**向原告清偿借款26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息至还清之日止。
原告对其主张及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1张,证实被告曾*于2012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266000元的事实。
被告曾*、梁**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曾*、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曾...(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