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乙系被告人田**的父亲,被告人李**的姐夫。被告人李**、田**、田某乙与被害人均是奈曼旗某某苏木某某村村民,同村居住。该村有80多亩校田地,村上将校田地分成5亩一块,一年向村民一发包。2014年被害人何某某承包经营了5亩校田地。2015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乙雇佣张某某的农机车镟地时,在被害人何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田某乙将何某某2014年承包的校田地镟耕。因何某某打算2015年继续承包该块校田地,其闻讯后便骑摩托车来到现场进行阻拦,继而与被告人田某乙发生口角,田某乙与何某某互相撕扯。李**、田**二人随后也上前与何某某进行厮打,二人将何某某摁倒在地后对其进行殴打,导致何某某颈部受伤。受伤后何某某于当日去开鲁某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颈椎病、颈段脊柱椎体滑落,后被告人又先后到通辽市某某医院、某某总医院进行治疗。何某某所受伤害程度经通辽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关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