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又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佳云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2日和2010年8月22日,被告黎**分别向原告购买价值8050元和6690元的商品,被告只支付货款4546元,尚*货款10194元。2012年1月8日,被告出具欠10194元的欠条给原告。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黎**向原告黄**支付货款10194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