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诉被告覃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被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xx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20日,被告覃xx以急需用钱的理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口头承诺会及时归还借款。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拒绝归还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另,被告张xx与覃xx为夫妻关系,覃xx上述民事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