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崔**诉被告(反诉原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孔**、被告(反诉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诉称,200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美丽华风味小吃街的摊位,租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原告先期向被告交纳了押金5500元。合同履行至2008年7月底,被告借口天然气设施丢失要原告赔偿,把原告所使用的天然气手柄去掉,不让原告使用,致使原告无法出摊。2008年11月底,被告不顾双方的合同,私自将原告的摊位转租,并将原告所有的各项物品非法扣押。原告向其要求返还押金和物品,被告一直不予返还,拖延至今。综上,原告的行为已属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