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程*、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永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程*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7日,两被告因自家房子装修问题到原告的“景顺”装潢店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相殴打,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贺*市广济医院住院治疗27天,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右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并脱位;左第8、10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程*虽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法院生效判决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支付5000元医疗费后拒绝支付赔偿,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1...(本文书还有2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