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杨**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5月11日,被告杨**驾驶蒙a******号小客车沿光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供电局门前,将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杨**将原告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和软组织挫伤。经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民区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杨**支付,依据法律规定,被告还应当承担护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经查询被告杨**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4020元(28350...(本文书还有3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