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诉被告薛*、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宫**申请追加段**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本案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及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薛*、被告段**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四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宫**诉称:2002年8月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高岳村马庄拆迁,宫**、薛*取得拆迁房一套,2004年11月实际取得该房产,由大家庭一直共同居住。2013年7月,薛*、段**以夫妻名义取得该房屋房产证。2014年9月起薛*将宫**及家庭其他成员赶出该房屋,致宫**无房居住。宫**与薛*系父子关系,涉案房产系宫**大家族唯**房产且一直居住,原拆迁房屋为宫**夫妇所建,高岳镇拆迁补偿房屋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补偿,该房屋应为宫**、薛*共同所有,故向法院起诉: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于淮北...(本文书还有2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