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三亚房地产管理(以下简称广州军区三亚房管处)、三亚顶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盛公司)、三亚埃柏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柏瑞酒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城旅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广州军区三亚房管处不服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三亚民一终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曾**,被告广州军区三亚房管处委托代理人夏**、邢**,被告顶盛公司、埃柏瑞酒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9年12月22日,原告与顶盛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广州军区三亚房管处开发的位于三亚市大东海海韵路与海花路交汇处东北角的“滨海招待所”(现名三亚柏瑞精品酒店公寓)**房,该房建筑面积52.49...(本文书还有4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