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羊**、羊**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羊**、羊**诉称:原告肖**系死者羊**妻子,原告羊**系羊**父亲,原告羊**系羊**儿子。羊**母亲刘*清于2012年10月23日病故。羊**于2013年2月11日病故。2012年5月31日,被告因投资赤峰市巴林右旗塔拉宝丽种植开发项目,从羊**处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之后,被告又陆续从羊**处借款160000元,以上共计310000元。由于羊**去世,原告肖**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一再推拖,迟迟不予偿还欠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1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31日起到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梁**辩称:本案曾被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三原告的起诉。被告没有向羊**借款。三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对所谓的羊*...(本文书还有4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