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第三人青海江南担保代为偿还被告青海顺翔矿业在某某农商银行的贷款3910985元。2015年3月10日,第三人青海江南担保向原告郑**借款3800000元。2015年5月11日,原告郑**与被告吴*、青海顺翔矿业、青海嘉恒镁业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吴**原告郑**借款1240000元,期限两个月即2015年5月11日至7月10日,借款于订立本合同时给付;利息按月息四分每月给付一次;被告青海顺翔矿业、青海嘉恒镁业对被告吴*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按期还款,被告吴*、青海顺翔矿业、青海嘉恒镁业...(本文书还有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