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甲、王**、许**、王**、叶*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审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于同年6月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甲及其辩护人邵*、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胡**、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朱**、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徐*、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6日晚,被告人裘某甲与朱*(已判刑)因陈*甲(已判刑)与被告人裘某甲的买狗纠纷在电话中产生口角并约定在天台县福溪南路龙潮宾馆附近...(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