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兴安盟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都公司)、兴安盟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陈**,被告红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孔**,被告祥和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起诉称,原告系乌兰浩特市红都现代城二期业主,2016年2月19日2时许,乌市红都现代城二期地下停车场因二被告设施未投入使用及地下停车场管理不善等原因起火,导致原告的轿车及车上所载财物损毁,损毁期间原告产生了交通费用。经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5802.00元。
被告红都公司答辩...(本文书还有1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