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阳江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基本情况2014年3月17日,黄**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同心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35569.23元给黄**(从2013年7月1日起计至2014年3月...(本文书还有9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