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0年10月12日被告人谢**持木棒殴打他人将木棒打断后,又持洋镐向跑回房内的黄荣银头顶猛砍一下,致黄倒地死亡的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黄荣春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下午2点钟见其兄黄荣银与三个陌生人中的一个人因踢水泵一事发生争论,陈*知推了那个人一下,下午4时此人领来20个人手持木棒、菜刀、洋镐,好多人用木棒对陈*知进行殴打。其兄黄荣银、陈*知被打的不省人事,还有几个人受伤。
2、工人詹**证实:下午2点钟,见有四个人过来,其中一人将水泵踢翻与黄荣银发生争执,走后过了有一个来小时,此四人带来三、四十人,手里拿的刀、棒、钻杆,二话不说,看见出来的人就打。李**、黄荣银的头部被打伤。
3、黄**证实:残联矿工头王...(本文书还有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