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巴楚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巴楚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的委托代理人艾科拜尔amp;middot;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诉称,原告于2010年参加巴楚县事业单*招录考试,考入被告处担任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科员,原告于2015年3月申请辞职,被告同意原告辞职,2015年5月5日,原告经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正式辞职。2013年3月7日,原告被借调到巴楚县虹雨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因工受伤,2013年8月12日,原告经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29日,原告经喀什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巴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巴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人仲案字(20...(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