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诉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的委托代理人尹*、被告王**、杨**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22日至2012年12月10日,二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66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自2013年起,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2014年二被告先后偿还利息10万元。2015年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6万元,借款利息1365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杨**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现无力偿还欠款。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欠条6张,证明被告欠原告66万元,月利息一分。
2、存折明细,证明被告还过利息10万元。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4月22日至2012年12月10日,二被告先后六次向原告借款66万...(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