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辩称:起诉的事实对,但责任双方都有,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一半。
被告刘**辩称:发生事故时原告驾驶的车辆是逆行,如果不逆行,事故不会发生,原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的住址和诉状上的住址不符,原告的电动三轮是改装的。发生事故后,被告二人不仅去看望了原告还给原告带去10000元现金。事故发生后是被告主动拨了110和120,但原告非指定去河南第一荣康医院,经过事后了解,原告妻子在河南第一荣康医院工作。
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2、河南第一荣康医院病例一套,诊断证明书一份,出院证一份,证明原告住院55天,住院期间陪护两人;3、医疗费票据两张,证明原告住院所花去的医疗费用;4、原告误工证明和工资表以及扣发原告的工资证明;原告身份证和个体户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原...(本文书还有2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