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与绕城高速公路北口交汇处金***小区**栋**单元**商品房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出售给原告。该房屋面积52.85平方米、户型**室一厅,总房款198822.00元。原告分别于2011年6月7日向被告缴纳首付款68822.00元;于2012年7月4日缴纳了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基金,预告证及产权证费、公证费等共计7485.00元。原告按双方购房协议书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将房屋装修入住。但是被告却违反了协议书第三条第2、3、7款等协议书规定,至今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手续,严重影响了原告行使用益物权。原告在诉讼前经调查核实,被告在出售该商品房屋时根本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而且依据现有的房屋质量、基础设施等都不具备入住的条件,更不可能...(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