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尹*,被告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诉称,2015年11月5日18时00分,潘**驾驶车牌号为吉c******的重型货车,沿集锡线415公里100米时,与潘*新驾驶的车牌号为吉c******号的重型货车追尾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侯强驾驶的吉c******号小型客车相撞,致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铁岭市昌图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损失。潘**驾驶车牌号为吉c******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9760元,其中,车损132760元、鉴定费8000元、施救费19000元(原告在庭审中...(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