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达成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席**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一直以未经佛山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龙江兴达纸箱厂”的名义与原告进行业务往来。但到了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了价值约392383.69元的货物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87900.69元,余款104483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448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总拖欠货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896.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原告供货总额为361118.92元。宾富强于2013年9月10日签收的2158.8元和564.42元、于9月11日签...(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