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郑州大厨房农副产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厨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其异议申请。被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郑*民终字第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2月1日签订商铺联建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组织建设位于郑州市郑*路以南、富民路两侧的门面c-016号、建筑面积为129.92m2,单价为3000元/m2,总价款为389760元,被告应于2007年1月1日交付所购买的商铺,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一次性支付了总价款,同时又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管理原告所购买的商铺,托管时间为3年,即...(本文书还有3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