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10月13日和2013年10月26日被告以给原告办驾驶证为由从原告处收取现金160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两张收款收据,被告收取原告办证款后,保证原告于2015年12月份拿到驾驶证,但是原告至今未取得驾驶证,经查询,被告根本就没有给原告报名并办理驾驶证,原告得知该情况后,原告多次追要该笔办证款,被告承认返还,但以无钱还款为由,并拒绝与原告见面,拒绝还款,原告无奈。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办证款16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不实,原告于2012年因罪驾驾驶证被吊销,禁驾5年因此不存在给王*办证的事实;2...(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