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1日9点40分左右,被告人褚某某驾车到泌阳县航科电子厂租用的***小区603员工宿舍,将在该宿舍居住的段某、张*、刘*的被子、床单、毛*、十字绣、一部酷派手机等物品盗走。经鉴定,上诉被盗物品价值365元。
另查明,被告人褚某某的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张*、刘*的陈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视频资料制作说明及褚某某盗窃视频...(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