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生系湘d******面包车所有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蒋*生将车辆交给其子蒋*东使用,蒋*东开办一培训机构,其雇请被告人曾某华接送学生。案发当日被告人曾某华私自用车,在耒阳市沿江路段将被害人曹*容撞伤,曹*容于2014年11月27日至12月23日在耒阳市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治疗,后在南华大学附一医院拔除牙齿4+残根,共用去医药费13989.11元。经鉴定,曹*容所受损伤伤残程度评定分别为玖级、拾级,如行种植牙修复,每颗费用约需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曹*容的陈述,2014年11月27日早上6点钟的样子,她驾驶助力车从家里往...(本文书还有2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