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仙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许**、郴州市福城的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城的士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苏仙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钟**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许**的委托代理人李**、阳*,被上诉人福城的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钟**提起诉讼的请求是:1、判令许**、福城的士公司赔偿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0,077元;2、判令人保苏仙支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许**、福城的士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许**、福城的士公司、人保苏仙支公司共同负担。
许**反诉请求:1、判令钟**在本诉中赔付许**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49,486.43元;2、人保苏仙支公司扣除许**垫付的医疗费用,再对钟**进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钟**、人保苏仙支公司负担。
一、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2014年2月20日13时20分许,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车轻...(本文书还有5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