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当庭辩称:其只在**楼打了李**,当时是李**先进行挑衅的;其没有在**楼殴打李**。
被告人余**当庭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构成其他罪。
被告人余**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疑点,李**眼球凹陷与此次伤害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2、被告人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3、被告人余**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余**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疑点,李**眼球凹陷与此次伤害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2、被告人余**构成故意伤害罪;3、被害人李**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4、被告人余**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5、被告人余**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余**、余**酒后和其亲属余**、余某丁等人到明光市石坝镇街道李**经营的大华洗浴中心住宿。在浴场**楼,被告人余**因琐事与顾客李**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李**进入房间后,被告人余**又上前踢门,被告人余**亲属上前劝阻。李**为不影响其他客人休息便赶到**楼对余**进行劝阻,被告人余**不听劝阻并对李**拳打脚踢,被告人余**趁机也对李**实施殴打。李**亲属见状赶到**楼,后双方亲属之间发生厮打,并持续至浴池**楼大厅。在**楼,被告人余**继续用拳头殴打李**面部,李**亲属报警后,民警到场制...(本文书还有5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