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劲于2016年4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办理登记结婚,原、被告性格不合时有争吵,被告长期酗酒,对原告有性暴力行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魏**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9月16日双方自愿办理登记结婚。原告系再...(本文书还有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