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晓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冯**辩称,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及被告的恶习不属实,现因房屋拆迁问题原、被告关系闹得很僵,已无和好可能,我也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大竹县竹北乡双马村1组门牌号**号住房一套面积313平方米其中188平方米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12万元,原、被告应各分得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告游**与被告冯**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