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二被上诉人天津市富龙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梁**、原审被告天津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南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天津市富龙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崔**,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天津长坤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被告梁**雇佣的人员与原告天津市富龙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龙达公司)签订《彩钢工程承包合同》,其中加盖了“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专用章”,合同约定由原告制作安装彩钢活动...(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