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开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决原告不需要支付被告九级工伤保险待遇26808.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经六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了六劳人仲案字(2015)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九级工伤保险待遇26808.34元。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其再要求原告支付九级工伤保险待遇26808.34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应获得双重赔偿,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2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