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谢*非无证驾驶悬挂“豫l******”套牌号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源汇区五一路由北向南行至“香樟***小区对面时,与由东向西过道路的行人段xx相撞,造成段xx重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谢*非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谢*非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谢*非系无证驾驶悬挂“豫l******”套牌号两轮摩托车。
漯河市中医院诊...(本文书还有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