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河南美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9月16日,原告应聘至被告处工作,担任楼管员一职。2011年9月7日,被告违法要求原告离开公司。原告自入职以来,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加班被告一直未支付加班费。因被告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原告失业后未能领取失业金,生育后未能报销相关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5万元、加班费3621元、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550元、因未办理失业保险而导致原告的损失15120元、因未办理生育保险而导致原告的损失24414元。原告后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补缴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应为原告交纳的养*、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63736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2006年9月16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客服员。2011年8月,原告因违反《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9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吞吐业务”的规定,擅自买卖***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房屋一套,其中买入价为16.8万元,卖出价为19.6万元,致使业主遭受2.8万元损失,并且少给被告公司缴纳中介服务费7280元。《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有过错的中介服务人员追偿”。因此,被告公司开会通报批评了原告,并要求原告补交给公司中介服务费1000元作为对其营私舞弊的处罚。但原告不但不给公司缴纳中介服务费,还违反《劳动法》第31条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于开会的当天离开公司,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原...(本文书还有7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