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为证实所陈述的事实和支持其主张,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收条2张。金额15000元。证明被告刘**收到原告酒款15000元。
2、2015年4月21日老河口市公安局对杨**的询问笔录1份。杨**证言的主要内容:杨**系光化特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4月1日,杨**和同事一起给酒厂的经销商刘**兑奖品,然后又到邓**家。去后和邓**算账。说刘**收了邓**15000元,光化酒厂只给了邓**折款壹万多一点的酒。刘**与邓**的债务问题,杨**无权过问。杨**给刘**通过电话后,刘**就赶到邓**的副食店。到后刘**在说条子的事,然后,刘**从邓**手里接过条子,把条子撕了。他们两人就撕抓到一起,然后都倒在地上。王**报警后,刘**和邓**看见派出所派人去了,就没有打了。双方互相争论,刘**说话嘴里带着巴子,邓**就上去抓住刘**领口说要跪在地上赌咒。这时,刘...(本文书还有3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