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程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忠、姜*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2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齐某甲。2006年12月**日生育次子,取名齐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6月,原告诉至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要求离婚,但因法院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无奈只有提出撤诉。2014年5月原告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被告双方分居达四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本文书还有1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