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系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程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忠、人民陪审员姜*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5年4月1日,在原告经营的诚信副食店,因被告刘**撕毁收款凭条,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刘**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老河口市第1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5426.4元。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220.4元。
原告王**为证实所陈述的事实和支持其主张,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住院医疗单据1张、出院小结、病情证明、住院费用明细各1份。证明原告受伤及治疗情况。
证据2、老河口市公安局竹林桥派出所的卷宗材料1份。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及公安机关对杨*某、王**、刘**、刘**、邓**询问笔录各1份(杨*某证言的主要内容:杨*某系光化酒厂业务员。2015年4月1日,杨*某和同事一起给酒厂的经销商刘**兑奖品,然后又到邓**家。去后和邓**算账。说刘**收了邓**15000元,光化酒厂只给了邓**壹万多一点的酒。刘**与邓**的债务问题,杨*某无权过问。杨*某给刘**通过电话后,刘**就赶到邓**的...(本文书还有5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