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绿科生态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姜*润通园艺设备厂(以下简称润通设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润通设备厂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其与绿科公司签署合同,绿科公司将温室大棚项目交由润通设备厂施工,施工方式为润通设备厂包工包料,工期为15天。双方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格为93000元,绿科公司应于合同签署日,向润通设备厂支付工程款2万元,绿科公司应于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68000元;剩余500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绿科公司应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支付。合同签署后,润通设备厂依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任务,并将完工后项目交付绿科公司,但绿科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质保金。请求依法判令:1、绿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73000元;2、绿科公司承担本...(本文书还有2934字未显示)